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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