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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
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