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