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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文字:指依各地通行客家腔調,用以溝通及表達客語之書寫系統。
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指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及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
三、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
四、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五、客語通行語:指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使用之客語。
六、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