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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先行處理,如不能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如不能解決,由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決定;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