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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
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