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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
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得獎資格並請求返還獎狀、獎金及註銷敘獎。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