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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獎金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組別及名額如下:
一、幼兒園組:十名。
二、國民小學組:十名。
三、國民中學組:十名。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組:七名。
五、大專校院組:五名。
得獎單位得就得獎案件推動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但如得獎單位對該人員無敘獎權限,由本會函請有權機關得予以敘獎。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獎金額度及獎勵名額,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