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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
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
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