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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