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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且有助於促進客家學術及在地知識研究與發展,並經學發會審議通過之建議獎勵者,得由本會頒給獎狀、獎牌或核給獎勵金、補助款,獎補助額度依下列標準核給: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必要時酌增之。
三、依第三條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四、依第三條第四款條件申請者:全職博士生入學後之前三年在學期間之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全職博士後研究員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五萬元至七萬元,每次核給一年,最長得延長三次。
五、依第三條第五款條件申請者:每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叢書,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六、依第三條第六款條件申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二百萬元。
七、依第三條第七款條件申請者,得專案辦理,其額度不受以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