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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