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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客家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各項藝文展演及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