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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客家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四、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五、其他客家文化推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