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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