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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