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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
一、非工會會員。
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
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
七、非本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