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四、智慧創作內容摘要。
五、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
六、核發日期。
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證書上並應記載「智慧創作之特徵、範圍及使用規則,應以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上智慧創作之說明為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