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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