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