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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族語別、方言別、及其認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