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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
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並申請當地鄉 (鎮、市、
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