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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試驗結果或第二項試驗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並核發型式認可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