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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容器製造業或委託製造者。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於國內有營業所之容器輸入業者或代理商(以下稱輸入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