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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取得型式認可者於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原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及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