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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複合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二十),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標楷體。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及「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七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製造廠代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四)「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六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含閥)」、「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為二十七點五毫米(長)乘以十毫米(寬)。
(二)「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五十五毫米(長)乘以九點五毫米(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貼紙、金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六、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
七、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容器附加合格標示後,應標記「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及「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等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