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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溫潛變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應於最低溫度攝氏七十度,相對濕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環境下進行。
(三)試驗方式:設計年限未滿二十年者,應加壓至試驗壓力三十 bar(以下簡稱試驗壓力),並維持一千小時;設計年限二十年以上者,維持二千小時。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洩漏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每天至少量測溫度、相對濕度及容器壓力各二次,及容器爆裂試驗所規定之各項數據。
二、缺陷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切出第一個縱向缺口。該縱向缺口應以厚為一毫米之切刀切割,深度至少為複合材料厚度之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二點五毫米,長度為五倍複合材料厚度,以切刀中心與另一切刀中心之間距計算。並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距離第一個缺口約周向一百二十度處,切出具有相同切割尺度之第二個缺口。
(三)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循環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有容器未發生爆裂或滲漏情形時,試驗應於五千次後停止。
(四)應量測數據:缺陷尺度之大小、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次數、最小和最大循環壓力、試驗頻率及試驗使用之介質;試驗不合格者,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三、摔落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二只容器各加水至百分之五十容量,並於容器一端配上栓塞。
(三)試驗方式:如圖十九,二只容器應在高度一點二公尺、五個不同之方位上,各被摔落二次,且摔落之地點為最小厚度五毫米之鋼板。該鋼板應充分平坦,任二點間之水平誤差不超過二毫米;有損壞時,應立即更換。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對於每次之摔落試驗,應檢驗容器外觀、記錄撞擊破壞之位置和尺度、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規定之各項參數。
四、滲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非金屬內膽容器一只。
(二)試驗方式:應以空氣、氮氣、壓縮天然氣或壓縮氫氣充填容器。該容器應加壓至工作壓力二十 bar(以下簡稱工作壓力),並於常溫下放置於密封處所,同時監測洩漏至五百小時,建立穩定之洩漏率。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依 CNS15542 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規定進行試驗,且應避免容器產生轉動。
2.將容器加壓至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且至少保持二小時後,再進行洩漏試驗。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閥材料/栓塞材料之種類、容器閥裝設程序及所使用之扭矩。
六、洩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洩漏試驗可使用乾燥之空氣或燃氣施以氣泡測試,或使用質譜儀及追蹤氣體進行量測,或其他可測量之方式。
2.實施洩漏試驗時,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
七、爆裂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三只。
(二)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十 bar 之速率增加液壓,直至容器破損。應於一般環境下進行,並於開始試驗前,應確定系統內無空氣。
(三)應量測數據:爆裂壓力、壓力/時間曲線或壓力/容積曲線。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循環壓力試驗,循環壓力上限需達試驗壓力,下限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百分之十。
2.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試驗時,容器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次數、最小和最大之循環壓力、循環頻率及使用之試驗介質;試驗不合格者,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