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灌裝重量以外且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容器,引用與本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時,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