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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鋼製容器經定期檢驗判定合格後,應循序進行下列程序:
一、打刻鋼印:容器肩部或護圈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鋼印使易於辨識。
二、油漆塗裝:
(一)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容器外徑大於其總長三分之二以上者,得採橫寫方式。
(二)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三十毫米。
三、容器閥於每次定期檢驗時應更換新品。
四、抽真空:容器於裝閥後應以抽真空機將其內部壓力抽至三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下稱 mmHg) 以下,達負壓狀態且保持三十秒,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
五、實重(含閥)量測:以磅秤量測容器實際重量(含閥,單位:公斤)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六、製作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據原容器瓶肩或護圈上之標示據實登載,其瓶肩或護圈標示模糊不清者,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
七、附加合格標示:以不易脫落之方式,將合格標示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之明顯易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