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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標準施行前,經定期檢驗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下次檢驗期限屆至前,其檢驗結果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