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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複合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拆卸容器閥時,閥基座有位移情形。
二、外觀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其厚度百分之十五。
(二)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
(三)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絲束斷裂。
(四)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傷大於容器表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
(六)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三、內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內膽與複合材料剝離面積超過容器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內膽有裂縫、孔洞、凹痕或無法移除之異物。
四、耐壓試驗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三十 kgf/c㎡壓力保持至少三十秒,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有液體洩漏或異常膨脹現象。
(二)永久膨脹率超過百分之十。
五、螺紋檢查時,發現內螺紋及其下方與內膽密封面受損。
六、洩漏試驗時,發現無法排除漏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