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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複合容器之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殘留氣體回收。
二、拆卸容器閥。
三、外觀檢查。
四、內部檢查。
五、耐壓試驗。
六、螺紋檢查。
七、洩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