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檢驗機構名稱、代號、營業人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檢驗容器種類。
五、核定容器檢驗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檢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