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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研究發展及安全宣導等相關事宜。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各項儀器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