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法人組織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第一項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