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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許可於該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繼續有效;其許可之廢止、延展與檢修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