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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檢修機構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
一、檢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
二、代表人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三、證書字號與其核發、延展之年月日及效期。
四、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專技種類、證書字號、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五、執行檢修業務有違規或不實檢修,經主管機關裁罰之相關資料。
前項事項,除第二款與第四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