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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