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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管理權人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
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
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