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
二、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三、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且辦理任一認可業務類別之專任技術員七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至少有三人。
四、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五、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主要試驗設備。
前項第三款之主管及專任技術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