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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撤銷、註銷或廢止。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登錄資格。
七、認可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情節重大。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暫停業務期間辦理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認可業務。
九、五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之一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記違規點數累計達五點以上。但經廢止登錄後重新申請登錄者,其違規點數自登錄後重新起算。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第九款所定五年,自最近一次違規記點處分送達登錄機構之日回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