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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