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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經登錄機構認定符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
二、型式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部分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但其為動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者不屬之。
三、輕微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
四、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登錄機構認定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與型式認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