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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個別認可批次依受驗廠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試驗等級認定之。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個別認可應於該批次試驗完成後,始得實施下一批次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