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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實施免會同試驗:
一、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
二、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
三、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 九○○一認可登錄。
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該批次判定不合格,且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為普通試驗:
一、廠內試驗紀錄不實。
二、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
三、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經登錄機構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