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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
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應有功能者。
二、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重大障礙之虞者。
三、一般缺點:非致命缺點或嚴重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障礙之虞;或產品構造與認可之型式有異;或標示錯誤,致使用功能產生障礙之虞者。
四、輕微缺點:非屬前三款規定之輕微障礙。
同時有不同等級之缺點者,分別列入不同等級之缺點;同時有二項以上相同等級之缺點者,以同一等級缺點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