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
一、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
二、具堅固、安全之構造,不得有傷痕、裂痕、變形、破損、劣化、接觸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
三、構造具耐久性,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不得因震動、衝擊產生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
四、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應採取防蝕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應為不易變形構造。
五、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材質、構造及性能辦理。
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