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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時更換之;不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之。
除前項情形外,管理權人依警報器使用說明書檢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持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