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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