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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